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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智能(Customer Intelligence,CI)
什麼是客戶智能
客戶智能是創新和使用客戶知識,幫助企業提高優化客戶關係的決策能力和整體運營能力的概念、方法、過程以及軟體的集合。客戶知識是客戶知識管理的核心概念。客戶知識是企業與客戶在共同的智力勞動中所發現和創造的,併進入企業產品創新的知識。
客戶智能的理解
客戶智能可以從以下5個方面進行理解。
1、理論基礎,是企業對客戶採取決策的指導依據,這既包括企業分析和對待客戶的理論和方法,也包括分別從客戶和企業角度進行的價值分析。通過客戶分類、客戶行為分析、市場預測分析等達到決策科學化、合理化的目的。
2、信息系統層面,又稱為客戶智能系統(CI system)的物理基礎,表現為具有強大決策分析功能的軟體工具和麵向CRM的信息系統平臺。
3、數據分析層面,是一系列演算法、工具或模型。首先獲取與所關心主題有關的高質量的數據或信息,然後自動或人工參與使用具有分析功能的演算法、工具或模型,幫助企業分析信息、得出結論、形成假設、驗證假設。
4、知識發現層面,與數據分析層面一樣,是一系列演算法、工具或模型。將數據轉變成信息,而後通過發現,將信息轉變成知識,或者直接將信息轉變成知識。
5、戰略層面,將信息或知識應用於提高決策能力和運營能力、企業建模等。客戶智能的戰略層面是利用多個數據源的信息以及應用經驗和假設來提高企業決策能力的一組概念、方法和過程的集合。它通過對數據的獲取、管理和分析,為貫穿企業組織的各種人員提供知識,以提高企業的戰略決策和戰術決策能力。
總之,客戶智能的目標是將企業所掌握的信息轉換成競爭優勢,提高企業決策能力、決策效率、決策準確性。為完成這一目標,客戶智能必須具有實現數據分析到知識發現的演算法、模型和過程,決策的主題具有廣泛的普遍性。
引用自 MBA智库百科
第26條 |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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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附條件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二、買賣標的物之名稱、數量及價格,如有特別編號標識或說明者,其記載。 三、出賣人保有標的物所有權,買受人得占有使用之記載。 四、買賣標的物價款之支付方法。 五、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條件。 六、買受人不履行契約時,出賣人行使物權及債權之方法。 七、如有保險者,其受益人應為出賣人之記載。 八、訂立契約年、月、日。 |
第28條 |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 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 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 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
第29條 | 買受人得於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後十日內,以書面請求出賣人將標的物再行出賣。出賣人縱無買受人之請求,亦得於取回占有標的物後三十日內將標的物再行出賣。 出賣人取回占有標的物,未受買受人前項再行出賣之請求,或於前項三十日之期間內未再出賣標的物者,出賣人無償還買受人已付價金之義務,所訂附條件買賣契約失其效力。 |
第30條 | 第二章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於附條件買賣之出賣人及買受人準用之。 |
第31條 | 經依本法設定抵押之動產,不得為附條件買賣之標的物。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附條件買賣契約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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